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50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时4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F****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白路9号路段时,车头右侧与绿化带发生碰撞,碰撞后粤SF****号车向前,又与监控设备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绿化带及监控设备损坏。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已向监控设备管理公司赔偿。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酒精呼气单、抽血告知书、抽血登记表、抽血通知家属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蔡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 冯绮晴
2020年10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为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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