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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3********,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国际北门**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2时48分,接110指令称:“一男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行驶至渑池县会盟路春天里洗浴中心门口处时,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型双排货车,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经查该摩托车驾驶人孙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与一辆停在路边的豫MCH***小型双排货车发生事故,遂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时,当事人拒绝配合,后将孙某某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019年4月24日收到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三)公(物)鉴(理化)字【2019】E359号,检验结果为:所送检材中检出孙某某乙醇含量为312.7mg/100ml,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徐峰的证言;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艳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国际北门**号楼**室;电话:150 3980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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