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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餐吧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林某某、陈某某)从惠东县吉隆镇人民路往黄埠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路商贸城红绿灯时,与梁某某驾驶的粤B3****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林某某和陈某某三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3.65mg/100ml。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积极赔偿,取得梁某某、林某某和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尧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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