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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均是桓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00时0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桓台县张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宫家村路口处时睡着,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桓台县公安局索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慧琴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于桓台县**镇**村。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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