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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安达市七道街府城书苑门前被民警口头询问,孙某某供述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2020年5月13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孙某某人员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鉴定意见:

    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黑(民)鉴(毒物)字(2020)第4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抓获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益政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证据目录壹页。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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