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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路**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41分许,孙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6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 “红星美凯龙”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检。后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为107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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