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6********,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莒县**镇**村**号人,个体经商,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号楼**室。202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道交汇处右转弯时,与李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坡
检察官助理:董秀红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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