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1〕251号
被告人孙某某,性别:**,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88********,**族,**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吉林省辉南县楼街**村**街屯,住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园**楼**室。2017年3月因吸毒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的小型面包车载同事魏某某、严某某二人沿本区胜辛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口,追尾常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沪******的重型栏板货车,造成该车物损人民币56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受伤被送医院抢救和抽取血液,经鉴定,孙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9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经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110事件单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经过;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案发当日驾驶重型货车在路口等信号灯时,被一辆五菱面包车追尾,之后电话报警;面包车上有三名男子,驾驶员穿黑色汗衫;
4.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日与被告人孙某某一起饮酒,后乘坐孙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事故;事发时孙某某穿黑色汗衫,其二人穿白色汗衫;
5.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的物损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毫克/毫升;
8.《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车辆的信息情况 ;
9.驾驶证信息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无驾驶资质及因本案被罚款情况;
10.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1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其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天晓
检 察 官 沈文文
检察官助理 林 婧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81626****
电子卷宗二册、书证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