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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城阳区**路青岛消防训练基地东约60米处与挖掘机相撞,致车损,孙某某伤。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孙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血液检验,在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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