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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号院;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J****1,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川口乡井下作业公司门口公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川口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第0359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 8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乡**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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