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3时许,孙某某驾驶陕EC****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宝鸡驶往彬州市途中,行至旬麟公路59KM+100M处,与李某某驾驶的渝D7****号重型自卸车相会相碰,致李某某死亡,孙某某受伤,两车及渝D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载煤炭受损。经彬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驾驶车辆未靠路右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及货物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桂平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活页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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