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州市朔城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神电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持证驾驶晋F****2号福田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朔州市朔城区境内洗朔线由西往东行驶至199KM+100M处,碰撞前方步行的当事人解某某,造成被害人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晋F****2号福田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20日晋F****2福田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主杨某某同被害人解某某儿子张某甲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解某某儿子张某甲、张某乙、女儿张某丙、张某丁出具谅解书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妮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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