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51981********,汉族,群众,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亭街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寒某某通亭街立交桥下寒亭方向B-015号灯杆处时,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前方顺行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后又撞到该处树木,致孙某某和刘某某受伤,车辆及树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死者刘某某系头、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张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