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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尹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 ,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赤峰市松山区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赤峰市松山区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赤峰市松山区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初,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二人在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利用粘网多次猎捕野生动物12只。其中孙某某卖给其姐夫张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4只,送1只,得款220元与胡某某平分。

2019年10月初至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尹某某三人驾车到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杨八地、牦牛山、水平沟、初头朗村西梁利用尹某某购买的电网四次猎捕野生动物41只。

2019年 10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尹某某三人驾车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碾子沟村塔子老李家梁利用尹某某购买的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时被抓获案发而未遂。赤峰市松山区森林公安局在现场发现并扣押三被告人作案用的电瓶1块、逆变器1块、绝缘棒103根、铁丝950米。

案发后,从孙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三被告人共同猎捕的野生动物死体27只,尼龙网6张,签子28根;从尹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三被告人共同猎捕的野生动物死体4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31只野生动物死体分别为草兔(别称兔)18只,每只价值人民币8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440元;斑翅山鹑9只,每只价值人民币1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雉鸡(别称鸡)2只,每只价值人民币3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00元;狗獾(别称獾子)2只,每只价值人民币8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600元。均属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53只,未遂一次;胡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53只,未遂一次;尹某某五次伙同他人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41只,未遂一次。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境全年禁猎的命令等书证;2、松山区森林公安局扣押的电瓶、逆变器、绝缘棒、铁丝等作案工具、搜查查获的野生动物死体等物证;3、赵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桂娟

检察员:刘亚娟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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