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7月15日分别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罚款二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村**附近其父亲所有的**院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孙某某雇佣被告人周某某为赌局服务、打扫卫生、帮助收取“水钱”。2019年10月31日,民警到现场将孙某某、周某某抓获,缴获非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及赌具扑克1副、水箱1个、塑料棍4根、玉米棒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赌具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某某甲等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二、非法拘禁
于超(另案处理)曾因在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某商店放置赌博机的问题与被害人丁某某产生矛盾。2009年3月某日9时,于超纠集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某网吧内找到丁某某,于超等人强行将丁某某拖到车上,在车上对其进行殴打,又拉至三十里堡街道北乐邮局附近,于超通知姜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现场,与于超等人共同对丁某某进行殴打。于超等人又开车强行将丁某某带到三十里堡街道四十里村一空地,继续对其殴打。后于超等人再次将丁某某带至三十里堡街道顺鑫旅店房间内,对丁某某继续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丁某某至次日8时许才得以离开,被非法拘禁约11个小时。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结伙开设赌场,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鑫
检察官助理:李雅楠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处,电话1335402****、15841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证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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