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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新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孙某新,男,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3402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新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O二O年农历一月初,经媒人介绍袁某与孙某廷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农历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3月21日)举行婚礼,孙某廷通过媒人交给袁某彩礼钱十万块钱,并给袁某家购买白酒、豆油、猪肉等物品,婚后不久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2020年4月22日12时许,孙某廷与被告人孙某新到袁某母亲尹某贞家中协商离婚事宜,后由于双方对于彩礼退还问题协商未果,被告人孙某新为帮其儿子讨要彩礼,强行入住袁某母亲尹某贞屋内,造成被害人尹某贞及其家人无法在家中正常生活,借宿他处,直至2020年4月26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孙某新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新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后拒不退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时已满75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冰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新现取保候审在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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