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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孙某,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XXXX67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徐杨街办X号,农民。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月17日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10月12日两次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11月12日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9月28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4月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在手机上通过“时空电玩城”赌博网站代理账号111111,通过朋友和散发广告小卡片招揽参赌人员在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接受投注。经审计,孙某在“时空电玩城”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期间,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873293.24元,赌博收益共计人民币3322453.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井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3. 审计报告;4.扣押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及提取笔录;6.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冰

                                  检察官助理:李兴银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七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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