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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2000********,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镇**村**号,在京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中旬,在北京市顺义区铁东路**饭店门前,被告人孙某某从被害人吴某某(女,40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的轿车(车牌号:京T****9)内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左右,赃款已被其挥霍。

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怡园公园东侧路边,被告人孙某某卸下被害人孙某某(男,33岁,山西省人)停放在此的面包车(车牌号:蒙D****5)车窗,后钻窗进入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左右,赃款已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8日2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建新东街**门前,被告人孙某某从被害人匡某某(男,35岁,河南省人)停放在此的面包车(车牌号:豫S****6)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6.5元放在其上衣衣袋中时,被匡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后孙某某被民警查获,赃款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孙某某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手印鉴定书;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末次盗窃未窃得财物便被抓获,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茂叶

检察官助理:秦 翔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4册(内含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手续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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