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07年2月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15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19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20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小白”(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经商议盗窃后,在成都市温江区游家渡小区1号楼“星宫”网吧,采用孙某某进入网吧踩点望风,“小白”进入网吧实施盗窃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1部黑色“苹果”牌iphoneX(64G)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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