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为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排**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2015年9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谎称能够办理天津市户口,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店内与被害人于某某签订协议,并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柳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再次以办理天津市户口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柳某某夫妇人民币35750元,并将上述骗取钱款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可以办理天津市户口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边某某信任。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南门门口,与被害人边某某签订办理落户协议,并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边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再次以办理天津市户口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边某某人民币11000元,并将上述骗取钱款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发布可以办理天津市户口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信任。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庭院**号楼家中,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落户合同,并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再次以办理天津市户口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将上述骗取钱款用于个人花销。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匡
检察官助理:马士磊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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