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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字某某、罗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重婚罪,2020年3月18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南涧县****村民委员会****号。

罗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重婚罪,2020年3月18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南涧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号。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罗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字某某于1999年6月1日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号“53292678********”与宋某甲在**乡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并于1999年12月27日生下二人的女儿宋某乙,后被告人字某某与宋某甲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至2017年。2017年被告人字某某到深圳务工,期间认识了被告人罗某某,后二人于2018年3、4月份在深圳同居。被告人罗某某明知被告人字某某在南涧县**乡**村委会**村老家有婚姻关系且未解除,仍与被告人字某某对外以夫妻名义示人,并于2018年8月1日,与被告人字某某(其使用其真实身份证号“5329261981********”)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领取结婚证。

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有配偶而与罗某某结婚,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字某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艳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字某某、罗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南涧县**乡**村民委员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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