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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7日、自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孔某甲使用父母生病、堂弟生病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所得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归还欠款等。其中,被害人梁某某被骗7000元,被害人李某甲被骗7400元,被害人栗某某被骗4000元。

被告人孔某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到案后赔偿了栗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李某甲、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孔某乙、孔某丙、刘某某、杨某某、范某某、万某某、韩某某、周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办案说明、扣押清单等;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录像、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霞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孔某甲现在北京市房山区**饭店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779****。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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