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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2103195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住河北省献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4时许,在献县**乡**村河北**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拌合楼内,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工作引发口角并发生厮打,过程中孔某某将徐某某摔倒,徐某某倒地磕在用汽车轮毂改造的电扇底座上受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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