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6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吉利区**村**路西**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1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豫CQ****号牌轿车从济源市文昌路赤道热舞会门前驶离,并经过一个红绿灯。经鉴定,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3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屈继红
二〇二0年四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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