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南省济源市**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济源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35分许,在济源市**路**学校门口路段,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鲁Q9****号牌面包车,与两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检验,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9.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立彬
屈继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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