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娜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5********,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孟连县**镇**村**组**号,娜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8年10月3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潥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21年5月21日。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1********,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亚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7********,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孟连县**镇**村**组**号, 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扎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孟连县**镇**村**组**号, 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娜某、扎某丁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扎某乙、亚某、扎某、扎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娜某与被告人扎某丁(在逃)通过微信联系,称自己可以为扎某丁提供偷渡人员信息并赚取利润, 2020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扎某丁联系被告人扎某甲(1992年)问其是否愿意拉乘欲非法出境人员从中获取利润,扎某甲(1992年)答应扎某丁的称其愿意拉乘并赚取利润,2020年3月4日11时许,扎某甲(1992年)邀请其同寨子的被告人扎某丙(1989年)、被告人扎某乙、被告人亚某到其家中商议拉乘欲非法出境人员,四人经商量后达成了共识,2020年3月4日15时许,扎某丁通过微信联系扎某乙(1992年),让扎某乙(1992年)于3月4日下午到**镇**组**公路大桥下拉乘5名乘客至缅甸**乡,16时许,扎某甲(1992年)、扎某乙、扎某丙(1989年)、亚某,四人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抵达**镇**组**公路大桥下,共接乘上5名乘客后出发前往缅甸**乡,18时许,当扎某乙驾驶1张摩托车拉载王某某(另案处理)至**镇**村**水库路段时被**所民警当场抓获,扎某甲(1992年)、扎某丙(1989年)、亚某3人驾驶三张摩托车拉乘4名乘客在距离民警约200米的地方,见状后立即掉头驾驶摩托车逃跑,4名乘客下摩托车逃跑,民警追击未果,2020年3月11日经民警传唤后被告人扎某甲(1992年)、扎某丙(1989年)、亚某到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投案。4月15日被告人娜某到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现场照片;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4. 被告人娜某、扎某乙、亚某、扎某甲、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扎某乙、亚某、扎某甲、扎某丙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共同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扎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娜某、亚某、扎某甲、扎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娜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分别处被告人扎某乙、亚某、扎某甲、扎某丙1-2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分别处被告人娜某数罪并罚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扎某乙、亚某、扎某甲、扎某丙)、监视居住(娜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8份、起诉书28份,适用速裁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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