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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娄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于,身份证号码2308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乡**村**组**号,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期**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案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8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同年5月份,被告人娄某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四期**号楼**单元****室等地点,介绍侯某某、汪某某、高某某、胡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潘成龙负责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介绍卖淫女卖淫,使用娄某某提供的车辆接送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娄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到三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为他人卖淫介绍嫖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明明

2019年2月28

附: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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