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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82********,汉族,高中毕业,党员,通某某供电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现住通某某**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9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6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2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2日03时40分许,被告人娄某某饮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通某某康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史某某驾驶停放在公路东边的豫B*****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损坏,后出警民警将娄某某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抽血。经检验,娄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9.05mg/100ml。经认定,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娄某某无前科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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