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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屯**组,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1302,个体。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娄某某持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沿山东省威海市区统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道**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违法照片、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作秀

检察官助理:徐妮娜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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