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71号
被告人某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捕前住米脂县银州**街**号,无业。2019年1月10日因盗窃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5月23日因盗窃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12日因盗窃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榆阳区夫子庙南门购物广场一楼“保罗男装”店内,盗窃一件米白色男士羽绒服。
经榆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羽绒服价值1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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