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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无业。于200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2009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姜某甲预谋盗窃,采取翻窗入室、撬盗抽屉等方式,先后在莱州市区及镇街、潍坊市奎文区、潍城区等多地盗窃,共盗窃现金人民币38000余元及POS机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村刘某甲经营的**早餐,翻窗进入店内,盗窃铁盒内人民币900余元。

2、201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郭某甲经营的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徐家疃**饭店,翻窗进入饭店,盗窃抽屉内人民币571元。

3、2019年4 月15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文昌路街道饮马池村刘某乙经营的**饭店,翻窗进入饭店,盗窃抽屉内人民币300余元。

4、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郭某甲经营的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徐家疃**饭店,翻窗进入饭店,未盗得财物。

5、2019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南五里村李某甲经营的瑞庆饭店,翻窗进入饭店,盗窃抽屉内人民币800余元。

6、201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文昌路街道饮马池村刘某乙经营的全牛宴饭店,翻窗进入饭店,盗窃放在抽屉内人民币60余 元。

7、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万通市场于某某经营的**香鸡店,翻窗进入店内,撬盗抽屉内人民币90余元。

8、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万通市场,撬窗进入万通市场刘某丙办公室,撬盗抽屉内人民币130余元。

9、2020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万通水产市场,在张某甲经营的**水产等多处摊位,以撬压抽屉的方式实施盗窃,共计盗窃抽屉内人民币80余元。

10、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潍坊市潍城区怡园路王某某经营的**家常菜馆,从饭店后院翻窗进入,盗窃饭店吧台内人民币400余元。

11、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潍坊市奎文区南乐道街赵某某经营的**开锁店,用手将窗玻璃强行拉开,翻窗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400余元。

12、2020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潍坊市奎文区南乐道街张某乙经营的**专业理发店,利用螺丝刀撬开理发店窗玻璃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60余元。

13、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潍坊市奎文区幸福街马某甲经营的**爆肚店,利用螺丝刀将店门撬开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400余元。

14、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开发区莱州市**电力有限公司,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公司西北角铝合金窗撬开,翻窗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60余元。

15、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开发区莱州市**汽车经销有限公司,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维修部铝合金窗撬开,翻窗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5元。

16、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五个庄村郝某某经营的**家常菜馆,翻窗进入饭店,盗窃吧台抽屉内人民币180余元。

17、2020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文峰路街道,采取翻墙入院、撬窗入室方式先后进入莱州市**工艺品厂、莱州**石材雕塑有限公司办公室,盗窃莱州**石材雕塑有限公司人民币740余元。

18、2020年7月10日前后一天2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北小区便民市场贾某甲经营的活鱼现杀店内,盗窃人民币180元。

19、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采取撬窗翻入的方式,先后进入烟台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雪佛兰4S店、斯柯达4S 店、别克4S店,将别克4S店内一台POS机盗走,价值700余元。2020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POS机发还烟台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虎头崖镇贾家村毕某某经营的**超市,翻窗进入店中,盗窃收银机内人民币670余元。

21、2020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莱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用螺丝刀撬碎玻璃翻窗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

22、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先后至莱州市虎头崖镇西十里堡村邹某某经营的饭店、滕哥坡子村秦某某经营的**饭店,盗窃**饭店内人民币30 余元及两瓶营养快线饮料,总价值40余元。

23、2020年7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虎头崖镇滕哥坡子村206国道旁贾某乙经营的**管业门头房,利用螺丝刀撬开店门,入室盗窃现金260余元。

24、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北小区便民市场,采用翻窗、卸锁等方式,先后进入便民市场徐某某办公室、马某乙经营的**水产店、隋某某经营的**水产店、任某某经营的**放心肉店、曹某某经营的**水产店,共计盗窃人民币2600余元。2020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发还曹某某300元。

25、2020年7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石坊路郭某乙经营的**小渔村酒店,翻窗进入店内,撬抽屉盗窃人民币800余元。2020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发还郭某乙800元。

26. 2020年7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金仓街道崔家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孙某某家中偏房摩托车修理间内,被发现后逃走,未盗得财物。

27、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金仓街道沙埠庄村莱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翻窗进入办公室,盗窃办公室内人民币200余元。

28、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大街潘某某经营的**书店,翻窗进入店内,盗窃店内人民币120 余元。

29、2020年7月30日1时13分,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医院,翻窗进入门诊楼,使用螺丝刀将中医科、妇科医生办公室抽屉撬开,盗窃抽屉内人民币180余元。

30、2020年8月8日1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万通市场邓某某经营的**水产店,翻窗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4000余元。

31、2020年8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将医院大门拽开后进入一楼大厅,盗窃大厅收银台抽屉内人民币22000余元。

32、2020年8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碑坡市场**羊汤店等门头房,翻窗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

33、2020年8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莱州市教育路小区尹某某经营的**海鲜店,将店门拽开后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200 余元。

34、2020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潍坊市潍城区中百街周某某经营的**和乐店,翻窗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600 余元。

35、2020年8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至潍坊市潍城区中百街李某乙经营的**板面店,翻窗进入店内,盗窃人民币1200 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甲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已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娜

检察官助理:郭洪波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甲现被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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