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25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姜某某在谷城县紫金镇孔溪沟二组香草岭其老屋门前菜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6月19日经群众举报,谷城县公安局紫金派出所民警到现场铲除后清点,姜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760株。经对姜某某种植的罂粟果取样后送检,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疑似罂粟果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提取样品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襄公毒鉴化字(2020)第074号;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谷城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6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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