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28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下同),2012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2日至3月23日,在邳州市**镇、**镇、**镇、**镇、**镇、**镇等地,被告人姜某某以购买香烟为由,利用店主拿烟之机用其携带的假**烟调包真**烟(软**)实施盗窃30起,共盗窃被害人马某某、董某某等30人苏烟60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香烟等物证;
2.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马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