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镇**村**屯,住辽吉林省柳河县**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4时左右,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顺祥牧业职工宿舍,被害人郭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姜某某持刀将郭某某身体多处捅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郭某某左肩部、左肩背部、左前臂、左手背、左小指皮肤裂伤致体表皮肤瘢痕形成,符合锐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左前臂尺动脉、尺神经、桡动脉断裂,符合锐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万元,得到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协议书、前科查询证明、收条、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于某某、安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巍
检察官助理:安璐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7084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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