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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抢劫、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01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020年1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敲门进入被害人魏某某(79岁)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的家中,后该姜某某通过搜身、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魏某某索要钱财,因被害人身上没有钱物故未取得任何钱物;

2019年12月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未经被害人魏某某允许私自进入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号的家中,后因被害人不在家便在房间内等其回来准备向其索要钱财,后被害人和二名亲戚回家时发现姜某某坐在其家中,姜某某随即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孙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姜某某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416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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