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5********,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区**号,现住该地,个体经商,无前科,2019年6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份月,被告人姜某某在罗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成为“约麻衡水”麻将游戏的三星代理,姜某某用自己昵称为“**”的微信号注册游戏之后,在罗某某所在的衡水**公司客服人员指导下成立“约会麻的亲友团”和昵称为“**”的微信账号建立“麻将备用”微信结算群。姜某某通过在微信群中扫码进群、分享二维码“买钻”玩游戏、监督玩家遵守游戏规则的方式对“亲友团”内群内玩家进行管理,游戏结束后,玩家回到微信结算群内,通过游戏输赢结果在群内扫码结算赌资。姜某某等人明知群内玩家利用游戏软件进行赌博活动,为达到“卖钻”返利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仍然为玩家结算赌资提供平台。姜某某被抓获时其所组建的“麻将备用”微信结算群内成员达191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串号862314041927254的华为手机壹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截图、账户明细清单、办案说明一份、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罗某某、崔某某、栾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衡桃公(网安)勘【2019】第001号、002号、003号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建立赌博微信群和赌资结算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姜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虎
检察官助理:姚卷涛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区**号;
2.公安侦查卷、检察卷各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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