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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7********,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镇**嘎查**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 12月01日晚上,被告人姜某某在科尔沁区**小区北门东侧路南马路边用砖头将停放在此郭某某的白色丰田RAV4城市SUV汽车后风挡玻璃砸坏,经鉴定市场价格为160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01日晚上,被告人姜某某在科尔沁区**小区北门东侧路南马路边用砖头将停放在此叶某某的黑色自由光汽车后风挡玻璃砸坏,维修费用为2300元人民币。

3、2019 年12月01日晚上,被告人姜某某在科尔沁区**西侧马路边用砖头将停放在此韩某某的大众途昂汽车后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市场价格为1830元人民币。

4、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在科尔沁区**路北的停车位上用砖头将停放在此高某某的红色东风启辰汽车的左侧后玻璃砸碎,拿走车上一盒云烟,经鉴定被砸汽车玻璃市场价格为325元人民币。

5、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在科尔沁区**路北的停车位上用砖头将停放在此王某甲的陆风X7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维修费用为560元人民币。

6、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在科尔沁区**路北的停车位上用砖头将停放在此王某乙的猎豹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市场价格为15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2.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侵犯财产价值687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新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起诉书13份,举证质证提纲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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