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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21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大道**号**小区**区**栋**单元**室。因嫖娼,于2012年3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4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于2014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红谷滩区**小区的家中,与吸毒人员张某某一起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联系张某某让其购买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克甲基苯丙胺,张某某遂联系雷某某在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5克甲基苯丙胺。20时许,雷某某开车搭载张某某携带上述毒品来到姜某某位于红谷滩区**小区的家中,三人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上述大部分毒品。在张某某和雷某某离开姜某某家时,姜某某电话联系熊某某让其来家中吸食毒品,后熊某某来到姜某某家,吸食了剩余的毒品。

2020年6月28日晚,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红谷滩区**小区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姜某某与张某某、雷某某、熊某某尿样中甲基安非他明类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雷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 宁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4区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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