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86********,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7****小型汽车,从本市虎丘区福运天地饭店停车场行驶至虎丘区鹿山路西堍时撞到路边护栏,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3mg/100ml。
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军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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