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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暂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6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年桥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无名路由东向西倒车时,车辆左后部与沿万年桥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常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R****7的雅阁牌小型轿车左侧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常某某报警,被告人姜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并向出警民警承认其酒后驾驶汽车的行为,且已与常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证人张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鉴定意见书;

7、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双龙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245****。

2、案卷贰册及证据材料两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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