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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古冶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左右,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0****小轿车在京华道北寺路口被查获,经司法鉴定,姜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2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旺

2020年123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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