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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荣成市**有限公司工人,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陈某某沿荣成市马沙线由西东行,行至斥山红绿灯西南角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4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卡口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26315****。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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