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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沧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7时许,在沧县**镇**村,被告人姜某某驾驶冀J*****号“哈佛”牌轿车从自家房东由南向北挪车时,将王某某辗轧,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户籍证明信、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亡注销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证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尹某甲、董某某、杜某某、尹某乙、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光耀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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