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邹某市**小区东门出门向北转弯时,因借道通行未让所借车道内车辆先行,与沿邹某市**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所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颈部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保险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贰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姜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邹某某、耿某某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邹某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邹某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防震
检察官助理:董 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
2.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_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