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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5********,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乳山市**镇**街**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重型专项作业车顺省道206由北向南行驶至56KM+200M处时,与顺行在前的行人冯某某相撞,致冯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苗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乳山市**镇**街**室,联系电话18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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