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蒙某,男,1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县人,身份证号码211224********831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路**号**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08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蒙某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我院于2018年1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07月14日晚上20时许,酒后驾驶吉CG***9号白色丰田牌越野车,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附近时发生车辆事故,被告人蒙某赶到现场后,提出以换驾的方式逃避被告人姜某某的酒后驾车责任,并于当晚22时许,向被告人姜某某所投保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后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7,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蒙某于2018年0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姜某某于2018年08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诈骗的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7,800.00元全部返还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取得保险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蒙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赵某某、姜某甲、陈某某、姜某乙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付款凭证;5.手机通话基站位置查询;6.通话记录查询;7.现场查勘询问笔录;8.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核查报告;9.谅解书;10.收条;1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编造保险事故 虚假原因,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宏
2018年12月06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蒙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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