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8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籍贯辽宁省鞍山市,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镇**路**号楼**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8月2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因吸毒,于2015年8月1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后于同年11月17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毒,于2016年2月被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5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于同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5月10日延长拘留期限至6月8日。
被告人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于2018年3月25日被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19年5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于同日被决定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5月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6月6日。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日、11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30日、12月13日侦查机关将本案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在一个月内无法办结,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3时许,因徐某某(另案处理)欠王某某(另案处理)债务未还,二人遂预谋由王某某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再由徐某某贩卖后进行利益分配。后徐某某通过谷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上毒品卖家被告人李某某,双方约定以每克人民币560元的价格购买30克甲基苯丙胺。当日14时许,三人驾车到达辽宁省东港市**镇,三人和被告人李某某会合后,在所乘坐的轿车上以168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4袋、实际重量24克的甲基苯丙胺,李某某还送给谷某某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当日18时许,三人回到王某某的住处后,将所获的甲基苯丙胺分为7袋,徐某某将其中较大的2袋留在王某某的住处,自己携带5小袋及分装后剩余的1小袋和谷某某一同离开。其后徐某某与谷某某回到谷某某的住处,徐某某将分装后剩余的1小袋甲基苯丙胺送给谷某某作为此行的报酬。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在谷某某处查获3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上述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辽宁省鞍山市**县一宾馆内将一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乘坐返程车到达大连市普兰店区后被民警抓获。经现场称重上述晶体重24.68克。经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2月份至3月份其间,徐某某多次从被告人姜某某购买毒品,共计购买甲基苯丙胺1.3克。
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谷某某欲购买毒品,遂联系被告人姜某某,后谷某某支付200元钱从姜某某处购得0.2克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两次合计48.68克;被告人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多次合计26.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入所健康体检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质;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记录、辨认笔录、封存视频;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察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贩卖,且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该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延增
代理检察员:黄 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