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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运输毒品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检公诉刑诉〔2016〕4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茶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茶场。1979年5月27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湖北省咸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7月2日,因犯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1997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2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银川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3日本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抵达云南省沧源县并入住在**酒店,期间,姚某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藏匿在随身携带的包内欲运往湖北省武汉市。21日9时许,姚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片剂离开酒店并多次换乘车辆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当日23时许,当姚某某租乘车牌号为“云M****6”小轿车行至云南省大保高速公路沙坝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姚某某随身所携带的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0块,经称量,净重5601.35克。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证人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予以运输,数量达5601.3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周娜

2016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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