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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8〕191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23时许,吴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新山吓村被告人姚某某住处购得毒品1小包,并通过微信转帐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姚某某。2018年6月5日17时许,吴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园路和立新路红绿灯附近,以人民币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姚某某购得毒品1小包,后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案毒品1小包(净重0.6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缴获的毒品等书证、物证;

1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理化检验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记录;

6.审讯、抓捕等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权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缴获毒品1小包,净重0.61克,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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