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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姚某某虚构投资金融项目套钱可以赚钱的事实,谎称可以快速返还高额利息,以高额消费单、伪造的客服聊天记录获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在张某某第一笔投入后,继而以追加投资才能将前期投入套回、缴纳退款手续费等虚假理由在本市鼓楼区等地点骗取张某某财物。经统计,共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4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以投资金融账户、有高额收益的名义骗取张某某5000元,后归还1040元。

2.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姚某某以追加投资才能套钱的名义,骗取张某某3000元。

3.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以追加投资才能套钱的名义,骗取张某某17000元。

4.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以追加投资才能将所有钱套出的名义,骗取张某某70500元,后姚某某用赵某某的账户伪装成公司账户返还张某某34000元。

5.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以追加投资才能将所有钱套出的名义,骗取张某某15000元。

6.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姚某某以追加投资才能将所有钱套出的名义,骗取张某某18000元。

7.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姚某某以追加投资才能套钱的名义,骗取张某某18000元,后姚某某用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伪装成公司账户返还张某某2000元。

8.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以退款需要手续费、人工费等的名义,骗取张某某2100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同被害人张某某一起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姚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张某某30000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民事裁定书、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电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收条、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佑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7册);

3.无查控财产;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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