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201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姚某某入职由易某某、欧阳某某伙同黄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南浔区**路**号开设华伊美容店实体店,担任销售职务。首先,由男性外联销售人员利用发暗示性卡片、加微信等社交工具,冒充女性在网上以隐含“色情服务”的话术言语引诱男性被害人到线下该实体店消费。到店后,有预谋、分步骤的派出前台顾问和技师接触被害人,以暧昧言语等话术套路暗示要充值升级会员才能享受“色情服务”迷惑被害人,逐步实施高额充值消费诈骗。最后,以“下次到店前预约才能享受高级会员的高级服务”等托辞将被害人支走,引诱被害人继续高额充值消费,以此达到诈骗被害人钱财之目的。受害人数高达960余人,诈骗总金额287.6568万元。
被告人姚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43864元,个人获利298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资料、及注销情况、户口注销证明、赵某某和姚某某的身份证照片比对图、工资单、搜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业绩表、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黄某甲、祝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晨
检察官助理 黄江敏
2020年10月13日
附:
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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